(2017)黑行申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志刚与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返还非法集资款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魏志刚,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魏志刚因诉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以下简称道外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返还非法集资款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6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志刚申请再审称,道外分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行使行政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本案中,魏志刚要求道外分局履行保护其财产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但被道外分局拒绝,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魏志刚对购买螺旋藻被骗一事多次到道外分局报案,道外分局未对其报案情况制作笔录、不予立案,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接受、不登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上述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一、二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立案,属适用法律错误。魏志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据此,公安机关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均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魏志刚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道外分局履行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职责,该职责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职责,不是行政法规定的行政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魏志刚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魏志刚对道外分局处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行为不服,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途径予以救济。综上,魏志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志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畅春松审 判 员 李秀华审 判 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新卫书 记 员 X 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