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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玉莲与朱建领、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莲,朱建领,蒋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1民初2095号原告:王玉莲,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朱建领,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蒋莉莉,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莲与被告朱建领、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被告朱建领、被告蒋莉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012年5月6日至2016年1月25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6日,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朱建领辩称,当时借款是向赵慧借款195000元,不是向原告借款,借款是给杜坤借的钱,用于建设第五中学工程,由于资金链断裂,让我帮他借款,借款当天把钱全部转给了杜坤,我与蒋丽丽没有用过一分钱。我借钱蒋丽丽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蒋丽丽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称两被告是夫妻不符合事实,2013年12月9日两被告已经离婚。被告蒋丽丽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该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蒋丽丽不应该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建领与被告蒋丽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12月9日离婚。2012年5月6日,被告朱建领向原告王玉莲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蒋丽丽账户汇款195000元,另行支付现金5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朱建领一直未还。2012年5月6日至2016年1月25日,朱建领共欠原告王玉莲利息9500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朱建领与蒋丽丽的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属于朱建领与蒋丽丽的共同债务问题。王玉莲起诉要求蒋丽丽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是涉案借款发生在朱建领与蒋丽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本案王玉莲举证的借款及利息均是以朱建领名义出具,但该借款发生在2012年5月6日,朱建领与蒋丽丽的离婚时间为2013年12月9日,故该笔借款发生在朱建领与蒋丽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笔借款由朱建领出具借条并汇入蒋丽丽的账户,因此,朱建领借该笔借款时蒋丽丽应当是知道的。本案中,朱建领与蒋丽丽亦未能举证证明以下事项:一是朱建领向王玉莲借款,双方约定为朱建领个人债务;二是朱建领与蒋丽丽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且王玉莲知道上述约定。故该涉案借款应当认定为朱建领与蒋丽丽的共同债务。王玉莲主张由朱建领与蒋丽丽共同偿还该涉案借款及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朱建领称是向赵慧借款不是向原告借款及帮他人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及蒋丽丽称对该涉案借款不知情,均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建领、蒋丽丽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王玉莲借款200000元及利息95000元(2012年5月6日至2016年1月25日的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朱建领、蒋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