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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伟、贺有旋与被执行人苏元信、李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伟,贺有旋,苏元信,李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伟,男、汉族,1980年9月3日生,现住吴起县。申请执行人:贺有旋,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苏元信,男、汉族,1961年6月6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李加武,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伟、贺有旋与被执行人苏元信、李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金伟、贺有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苏元信向申请执行人刘金伟、贺有旋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85866元(利息从2011年6月15日起计算2015年2月17日止,月利率为20‰),并各缴纳案件受理费2032元,被执行人李加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苏元信、李加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元信向申请执行人刘金伟、贺有旋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85866元(利息从2011年6月15日起计算2015年2月17日止,月利率为20‰),并各缴纳案件受理费2032元、执行费2688元。被执行人李加武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金伟、贺有旋与被执行人苏元信、李加武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苏元信于2017年10月2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金伟、贺有旋借款本金及利息185866元,如按期偿还不清,以被执行人苏元信所有以其在吴起县后街轻工大楼1楼门面23㎡相抵,每平米以12000元为标准),申请执行人刘金伟、贺有旋于2017年8月21日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受理费2032元、执行费2688元由被执行人苏元信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