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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庆辉与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辉,刘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16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山,院长。被执行人庞爱忠,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庞爱忠罚金纠纷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3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所欠罚金4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经“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韩广柱审判员  陈 豪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