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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海南德佳医药有限公司与沈阳铸盈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德佳医药有限公司,沈阳铸盈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民初3894号原告:海南德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兴洋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唐四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松山,该司法务。被告:沈阳铸盈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德佳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铸盈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德佳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4zpzolifkxaxxcp4ap审 判 长  韦王文人民陪审员  吴宗华人民陪审员  林诗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悦书 记 员  蒙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