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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苏丙光与张先学、洪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丙光,张先学,洪美花,张先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1928号原告:苏丙光,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先学,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洪美花,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先库,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苏丙光与被告张先学、洪美花、张先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先学、洪美花、张先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丙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先学、洪美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至,按月利率2%计付);2.判令张先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先学、洪美花、张先库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日,张先学向苏丙光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付。张先库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笔借款发生在张先学与洪美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洪美花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后苏丙光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张先学、洪美花、张先库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先学与洪美花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日,张先学向苏丙光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张先库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张先学未能还款,苏丙光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7年7月19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苏丙光当庭陈述以及苏丙光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转账凭证借款借据等为证,张先学、洪美花、张先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先学向苏丙光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先学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双方之间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张先学经催告不还,苏丙光作为出借人有权要求张先学偿付催告后的利息,苏丙光的起诉之日应视为其权利主张之日。苏丙光有权要求张先学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该笔借款系张先学、洪美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洪美花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苏丙光与张先学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洪美花作为配偶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张先库作为担保人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苏丙光有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张先库对该笔债务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间,苏丙光起诉之日即为苏丙光要求张先学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苏丙光有权在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张先库承担保证责任。苏丙光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张先学、张先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先学、洪美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苏丙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被告张先库对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张先库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后,有权对被告张先学、洪美花行使追偿权。三、驳回原告苏丙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张先学、洪美花、张先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健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美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