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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成帮与朱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帮,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帮,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朱伟,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工人,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帮与被执行人朱伟民间借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吉0721民初1176号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执行人63000元,申请执行人交执行费800元。该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1176号调解的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