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与邱泽飞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邱泽飞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935号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金凯军,董事长。被告:邱泽飞,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泽飞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史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