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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付建强、张建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建强,张建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3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建强,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军,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宏誉装修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租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汤恒俊,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建强、张建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赣019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付建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张建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付建强、张建军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建强、张建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付建强、张建军自愿撤回上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建强、张建军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1刑初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叶  京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