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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8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于绪勇、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绪勇,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8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绪勇,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育生街6号(实际办公地址聊城市鲁化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凤高,经理。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高唐县教育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高唐县教育局的工程款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