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10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腊梅与明建新、唐再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腊梅,明建新,唐再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009号之三原告:李腊梅,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明建新,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唐再先(明建新之妻),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原告李腊梅诉被告明建新、唐再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李腊梅负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