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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阿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刑初8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香(自报中文名),缅甸名那托,女,苗族,文盲,1991年8月10日,住缅甸(国籍不明)。因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芬,云南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刑字(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香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香及其辩护人李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阿香从普洱市思茅区乘坐摩托车到墨江县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双肩背包、塑料编织袋内、腹部及胸罩内查获13包净重5031.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并列举了抓获经过材料、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其指控。被告人阿香对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受人雇佣运毒,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香为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1月18日15时许,从普洱市思茅区乘坐摩托车到墨江县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双肩背包、塑料编织袋内、腹部及胸罩内查获13包净重5031.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7日,获得线索有人带毒从版纳到昆明,民警在据此在墨江县,将涉嫌的一女子(阿香)抓获,当场从其包内及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3包。搜查、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理化鉴定书、毒品入库单证实,提取扣押阿香的毒品可疑物,在阿香的见证下经称量和鉴定:13包可疑物净重5031.4克,为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12.8%。毒品已入库。B超检查、尿检证实,经检验阿香怀孕21+周;尿液中吗啡、冰毒均呈阴性。手机提取笔录及通话清单证实,阿香照片及在通话情况。证人罗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云J×××××摩托司机,那个女子(阿香)背着双肩包,手提编织袋,在思茅区我讲方言,谈好560元送她去通关,到通关后,她又叫我送她去墨江并讲好200元,到墨江附近时就被你们查着了,从她包内及身上搜着很多毒品。并从12张混杂照片中辨认出乘坐他摩托的女子即是在案被告人阿香。被告人阿香供述,我是缅甸人,我听得懂汉话不用找翻译,我没有缅甸身份证号码,出生在缅甸楠木劳,住在缅甸小勐拉。我身上及包里的毒品总共13包,是四天前在缅甸小勐拉,一个叫依丽的女人交给我的,让我背到昆明然后她会打电话给我,交给谁我不知道,答应给我6000元钱,先给我1000元,剩下的等到昆明再给我。我从小勐拉进来打洛,从打洛600元坐摩托到思茅,又从思茅坐摩托到墨江,今天下午3点多快到墨江时,就被警察查着了。另有提取称量毒品照片等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阿香无视中国法律,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阿香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二、查获的甲基苯丙胺5031.4克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鲍涣泽审 判 员  柏 桦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燕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