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忠与被执行人张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9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7日,甘肃省通渭县人,高中文化,甘肃农垦八一农场职工,住本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4日,山西省临汾市人,初中文化,甘肃农垦八一农场职工,住本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甘0302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8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9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货款、诉讼费合计103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9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