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吴跃忠与重庆南岸华丰精密压铸件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忠,重庆南岸华丰精密压铸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801号原告吴跃忠,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南岸华丰精密压铸件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纳溪沟村大田坎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NF7X4B。法定代表人钟永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跃忠与被告重庆南岸华丰精密压铸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跃忠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跃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跃忠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郑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陈万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