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章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章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6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章伟,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章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渝0155刑初2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章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章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章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章伟撤回上诉。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华审判员 翟 羽审判员 李青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