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振东与刘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东,刘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东,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刘东春,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李振东与刘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东春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东春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