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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湛江港盛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湛江港盛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史衍冲,广东博信贸易有限公司,谭川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0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湛江港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南路114号302B。法定代表人:程雪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祥,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波,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广东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港路1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史衍冲。一审第三人:史衍冲,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一审第三人:谭川广,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再审申请人湛江港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农资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广东博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公司)、史衍冲、谭川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8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港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港盛公司是合法成立的法人,与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依该合同所取得的收入理应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该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本案协助执行通知送达程序严重违法。(三)本案的执行异议审查与执行异议之诉均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办理,违反相关规定。港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和美农资公司提交意见称,港盛公司与涉案仓库无任何关系,该公司系谭川广、史衍冲为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设立的实现非法收益的平台,其无权对案涉仓库的收入主张权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驳回港盛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2011年11月21日,林胤、林朱益与谭川广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书》,将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石头村民委员会租赁的石头村船埠(地名)占地面积约75亩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租给谭川广使用。之后,史衍冲出资在谭川广租赁的土地上修建了仓库、办公用房等经营设施并与谭川广合伙经营仓储业务。2012年9月4日,谭川广、史衍冲、伍京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谭川广占有石头村船埠经营场地40%的股权,史衍冲将60%的经营场地股权转让给伍京周。伍京周付清股权转让款后,史衍冲在该仓储业务中所有的权利、义务均完全转让给伍京周。该转让行为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其实质应为旧合伙人退伙和新合伙人加入。2012年9月25日,一审法院对案涉仓库及土地租赁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冻结。由于各方未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伍京周作为新的入伙人,在一审法院对案涉仓库及土地租赁使用权进行查封、冻结时尚未付清约定的转让款,未取得约定的财产权利。2012年9月29日,谭川广与伍京周以货币出资的方式新设成立了港盛公司,但案涉土地租赁使用权和仓库并未投入港盛公司。港盛公司在申请书中也明确承认,该公司成立后是无偿使用石头村船埠仓库进行仓储业务,从中获取收益。谭川广、史衍冲在自身债务尚未清偿、案涉仓库及土地租赁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涉案仓库无偿提供给港盛公司进行仓储业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逃避债务或法院执行的意图。因此,港盛公司依据与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仓储合同对仓储收益所享有的权利,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港盛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港盛公司关于协助执行通知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也不是法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三)港盛公司关于本案执行异议审查与执行异议之诉由同一法官审理的问题,经查并不属实,承办执行异议案的法官并未参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港盛公司的此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港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湛江港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贾 欢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良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