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兰亭与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亭,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856号申请执行人李兰亭。委托代理人郭继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萌,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束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颖,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兰亭与被执行人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7489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044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向本院书面提交《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85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