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刑更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赞谱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赞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更401号罪犯张赞谱,男,1984年9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一监区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6日作出(2002)温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赞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婺刑初字第06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赞谱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余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张赞谱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424.97分,获表扬21次,获嘉奖6次,被评为2015年下半年度、2016年上半年度、2016年下半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赞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赞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0年2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杨波审判员 邹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