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国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霞,彭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575号申请执行人韩霞,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栎城乡韩港村委陶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2********。被执行人彭国清,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韩集镇小李庄村李湾。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4********。关于申请人韩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彭国清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韩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彭国清的财产共有人何爱兰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集信用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彭国清的财产共有人何爱兰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集信用社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