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雪高、江西省钟信民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高,江西省钟信民防科技有限公司,赵芷仪,赖建华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016号申请人:黄雪高,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江西省钟信民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徐小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赵芷仪,女,汉族,1977年1月12日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第三人:赖建华,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第三人赵芷仪之夫。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雪高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钟信民防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赵芷仪、赖建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雪高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钟信民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黄雪高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1736070000000126)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雪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钟信民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