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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裴秋奇申请执行黄晓杰、郭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秋奇,黄晓杰,郭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08号申请执行人:裴秋奇,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黄晓杰,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郭俊强,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裴秋奇申请执行黄晓杰、郭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89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黄晓杰所有的位于中牟县的房产予以查封,已对被执行人郭俊强所有的的车辆、黄晓杰所有的的车辆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6892-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