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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冯宝荣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宝荣,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4264号原告:冯宝荣,女,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忠,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冯宝荣与被告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宝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宝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完全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2017年5月20日之前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220000元未还,于2017年5月20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并约定月息3分,2017年5月31日偿还20000元,现原告急需资金,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被告张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0日之前被告张俊多次向原告冯宝荣借款累计220000元,2017年5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并约定月息3分,2017年5月31日偿还20000元,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俊在原告处借款属实,应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宝荣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7年5月20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1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宋长飞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江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