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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行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尚永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4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尚永珍,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北辰区。上诉人尚永珍因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一案,不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7)津8601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尚永珍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并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上诉人尚永珍对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尚永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尚永珍提出的调证申请,因本案未进行实体审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翔审判员 常 荣审判员 侯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桂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