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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欢与被告吴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欢,吴厚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436号原告郭欢,男,汉族,被告吴厚平,男,汉族,原告郭欢与被告吴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厚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厚平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欢撤回对被告吴厚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郭欢负担。审 判 长  侯自平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