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行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中华与河南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华,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初555号原告赵中华,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润儿,省长。委托代理人赵阳、张允,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华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华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中华负担。审 判 长  刘紫娟审 判 员  王娟丽代理审判员  安国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晨萌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