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刘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刘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826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周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阁,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玲,女,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天马大街天香佳苑3-3-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49元,减半收取974.5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