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0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曦卡(上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曦卡(上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025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曦卡(上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425弄212号1263室。法定代表人:张东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卓,北京市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曦卡(上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12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曦卡(上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受理上诉人之起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立案实行登记制,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至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则应在进入实体审判后由法院判定。然而,一审法院却在立案时对上诉人的起诉进行了实体审理,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5月23日,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北京XX有限公司及第三方北京XX公司共同签署《电影[不可阻挡的爱情]独家商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被起诉人和第三方共同出资买断电影《不可阻挡的爱情》的植入广告。合作协议签订后,被起诉人未按约履行。因被起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该片拍摄计划搁浅。本着继续合作的目的,三方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了《关于电影[不可阻挡的爱情]独家商务合作协议履行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但被起诉人却于2017年2月突然起诉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除需向其返还首付款本金外,还需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且该请求已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对于上述案件上诉人虽已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是依据《备忘录》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违约金的,且年利率高达24%,该行为严重背离了《备忘录》各方签订之初的宗旨和目的,各方之间存在重大误解,对上诉人而言显失公平,故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备忘录》。一审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及第三方共同签署的《备忘录》,是对三方在履行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问题后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共识,是一项证据,在诉讼中若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该《备忘录》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则该《备忘录》将不能被法院采纳为定案证据。故上诉人不得就该《备忘录》是否可撤销另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涉案《备忘录》是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及第三方在履行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问题后经协商一致共同签署的。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对该《备忘录》已作出合法有效的判断。该《备忘录》作为一项证据,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且证据不属于诉讼标的范围,当事人不得针对诉讼证据单独提起诉讼。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