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7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徐甬君与吴敏、杨莉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甬君,吴敏,杨莉莉,宁波江东一鼎商务会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7331号之一原告:徐甬君,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方磊,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沐川县,现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黄海波,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莉莉,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吴敏,与���告杨莉莉为夫妻关系。被告:宁波江东一鼎商务会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04681050993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临108号。代表人:张夫安。原告徐甬君诉被告吴敏、杨莉莉、宁波江东一鼎商务会所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宁波市江东区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移送本院继续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甬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甬君负担。审 判 长 周伟平代理审判员 熊兴华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浩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