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龚平欧、李利丰等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平欧,李利丰,马翠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龚平欧,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利丰,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翠芸,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龚平欧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是龚平欧称与妻子马翠芸因感情不和,早已分居一年多,马翠芸借款纯属个人行为,且马翠芸也承认向李利丰借款投资万喜登,借款时并没有告诉龚平欧,是事后才知,原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错误的。同时,马翠芸借款投资房地产等项目,从来没有用于任何家庭开支。在俩人分居一年时间里,马翠芸利用与他人的债务关系,串通债权人不冻结自己名下的房产,反而申请冻结龚平欧的工资账户,直至接到冻结裁定书才知道。再则,龚平欧属应当到庭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而未经传票传唤就作出判决,属程序违法。李利丰诉马翠芸、龚平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从立案到开庭到审判结束,龚平欧一概不知情,从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任何传票,故也没有答辩和举证,也没有收到判决书。综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1、撤销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2、改判龚平欧对李利丰和马翠芸之间的借贷不承担偿还责任。李利丰提交意见称,原判判令马翠芸、龚平欧对李利丰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龚平欧主张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利丰与马翠芸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是客观存在合理合法的。其次,龚平欧是工薪阶层,收入不足以支付儿子在美国留学的学费生活费,其女出嫁还能赠送几十万元的宝马车,足以证明其使用过马翠芸经营生意获取的财产。据了解,俩人结婚后一直在一起生活。再次,马翠芸名下所有房产均被法院冻结,并非只冻结龚平欧的工资。同时,龚平欧说没有收到过法院传票传唤是托词,法院的传票传唤都有记录的。龚平欧收到传票不仅不重视,而且两次拒不出庭,是藐视法律、法庭。综述,龚平欧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请求。马翠芸提交意见称,不存在与第三方串通作假的问题,所有借款龚平欧是知情的,且借款都是用在家庭的各项重大开支中,包括住房装修,女儿的嫁妆,万喜登的投资,儿子出国留学的费用等。因此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龚平欧应对马翠芸所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当时开庭时,考虑到想到家人到场再开庭,向法庭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延期三个月后再开庭。但之后未接到任何开庭通知,直到去拿判决书,才发现不但缺席开庭,而且错过了申诉时间,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到底是本金还是利息约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综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被申请人的利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送达同为原审被告的龚平欧之妻马翠芸签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间有互助的义务,因此本案原审被告马翠芸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行为,应视为向龚平欧送达了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由于马翠芸、龚平欧均未提起上诉,故原审判决在2016年7月16日对两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至2017年1月16日止,而再审申请人龚平欧直至2017年3月10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同时,再审申请人龚平欧申请再审时亦未向本院提供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对于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龚平欧的再审申请。审 判 员 刘宏元审 判 员 林恩贵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