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先榆与卿光明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先榆,湖南金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卿光明,胡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异39号案外人:王楚平,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陈爱华,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唐先榆,男,193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湖南金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邵东县昭阳大道152-15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卿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卿光明,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胡文萍,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卿光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先榆与被执行人卿光明、胡文萍、湖南金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楚平于2017年8月15日对涉案拍卖的土地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楚平申请撤回异议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楚平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鹏飞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宁顶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