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来安县人民医院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来安县人民医院,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涂修龙,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树。该医院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姜厚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甄长安,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来安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来安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安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树、倪升山,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二建公司申报的工程结算价款129214099.5元中,所依据的经过跟踪审计的28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的审定金额共计1.13亿余元,该28份定案表的形成日期均在2016年6月20日之前,而案涉审计机构滁州市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出具的《关于来安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工程进度款审核的证明》:截止2016年6月20日,该公司审批工程进度价款为89109445.45元,与上述28份定案表所涉金额1.13亿余元相差2000余万元。本院认为,尽管双方合同约定来安医院从接到二建公司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必须审计结束,否则视为来安医院同意二建公司所提交的工程决算报告并按此付款,但二建公司依据上述28份定案表主张的金额与审计机构审批的金额相差巨大,且其申报的案涉工程结算价款129214099.5元与双方合同中标价43900096.29元相差亦特别巨大,二建公司未就此作出合理性解释并提供相关依据,故原审法院以来安医院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审计及提出异议为由,认定二建公司申报的价款129214099.5元为案涉工程价款,依据事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来安县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96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严慧勇审 判 员 陶宝定代理审判员 杨福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徐珍妮(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