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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树连与崔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连,崔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5370号原告:王树连,男,195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婷,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立伟,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婷(崔立伟之妻),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职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丽,女,1988年7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树连与被告崔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树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连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崔立伟负担(已执行)。审判员  刘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媛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