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玥彤与秦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玥彤,秦娟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285号原告:董玥彤,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金元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秦娟,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源谐和细胞基因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董玥彤与被告秦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双方别无其他纠葛,原告董玥彤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玥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玥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