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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玥彤与秦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玥彤,秦娟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285号原告:董玥彤,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金元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秦娟,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源谐和细胞基因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董玥彤与被告秦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双方别无其他纠葛,原告董玥彤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玥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玥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