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洪伟申请执行杨在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洪伟,杨在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861号申请人:范洪伟,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杨在合,女,194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杨在合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