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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洪伟申请执行杨在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洪伟,杨在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861号申请人:范洪伟,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杨在合,女,194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杨在合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