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钻石水岸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海口璟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市美兰区钻石水岸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海口璟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8民初1709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海口市美兰区钻石水岸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六东路**号。负责人:赵亦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元,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川,系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反诉原告):海口璟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海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鹏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欢,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海口市美兰区钻石水岸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口璟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反诉为合同纠纷,与本诉返还原物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口璟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ajdtzvnn6kafjopp5m审判长黄亮人民陪审员梁健人民陪审员陈春妹书记员赵曼君书记员赵曼君速录员陈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