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丹仙与杨前根、刘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丹仙,杨前根,刘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635号原告:谢丹仙,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霞,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前根,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刘金玲,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丹仙诉被告杨前根和刘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丹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谢丹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丹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丹仙负担。审判员 陈金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