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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覃秋源、杨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覃秋源,杨晴,覃海彬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880号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锦绣东路金地嘉园80号。法定代表人:陈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秋源,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亚山镇四维村白石岭队047号被告杨晴,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亚山镇四维村白石岭队047号被告覃海彬,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亚山镇四维村白石岭队047号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覃秋源、杨晴、覃海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 山人民陪审员  庞志盛人民陪审员  叶超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