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7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雷云烈与宋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云烈,宋利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7061号原告:雷云烈,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宋利民,男,1967年2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云烈诉被告宋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云烈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云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雷云烈承担,退还原告雷云烈67.5元。审判员 戴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