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卓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卓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尚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904号原告:防城港市卓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环路金湾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刘玉森。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吉,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瑞芳,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尚玲,女,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原告防城港市卓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防城港市卓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防城港市卓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市卓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4元,减半收取50.87元(原告防城港市卓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防城港市卓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