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马全书等与田维波、遵义市杨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全书,唐六梅,马家敏,田维波,遵义市杨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全书,男,194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新舟镇,系死者马福刚之父。申请执行人:唐六梅,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遵义县新舟镇,系死者马福刚之妻。申请执行人:马家敏,女,199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学生,住贵州省遵义县新舟镇,系死者马福刚之女。被执行人:田维波,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马山镇。被执行人:遵义市杨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杨晓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全书、唐六梅、马家敏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48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田维波赔付申请人318950.3元,遵义市杨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38元,执行费486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田维波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田维波正在监狱服刑,不具备还款能力。查询被执行人遵义市杨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名下的车辆均系挂靠车辆并非该公司实际所有和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田维波、遵义市杨超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田维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已协助赔付申请人282096.32元,案外人王霞、解同英已赔付本案申请人81299元。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代理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已发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4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厚羿审 判 员 卢 松审 判 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恒霁书 记 员 陈 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