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妹琴与高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妹琴,高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王妹琴。被执行人高永峰。申请执行人王妹琴与被执行人高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3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高永峰就本案所涉纠纷赔付原告王妹琴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王妹琴指定账户,于2017年3月15日前履行。因被执行人高永峰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妹琴于2017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0元,合计705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永峰银行存款人民币7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新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杭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