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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华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59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华锋,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华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谢华锋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华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7日23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谢华锋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区大门口路边,将一袋净重约3克疑似氯胺酮白色粉末交予买毒人李某,并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10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谢华锋被公安机关抓获,疑似氯胺酮白色粉末被现场查获。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氯胺酮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谢华锋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郑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华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毒品、毒资实物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搜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立功材料;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7】1506号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华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华锋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华锋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郑某,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华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华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洪飞法官助理 庄李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燕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3、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4、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