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7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曲晓雨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晓雨,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2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曲晓雨,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指控被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