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曲晓雨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晓雨,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2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曲晓雨,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指控被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