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陈晚照、包细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陈晚照,包细秋,柯正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507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郑忠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深,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胜,男。被告:陈晚照,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被告:包细秋,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被告:柯正中,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大冶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陈晚照、包细秋、柯正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闵 郁审 判 员 吴 琦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