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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光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光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光辉,男,1983年9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物流公司员工,户籍地武夷山市,现住武夷山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光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蔡光辉酒后驾驶闽H×××××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武夷山市文公路由五九路往西林街方向行驶,行经妇幼保健院路段时,碰撞张某停放在路边的闽H×××××号小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光辉驾车离开现场。当晚23时10分,被告人蔡光辉被武夷山市交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蔡光辉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超过国家GB19522-2010醉酒标准80mg/100ml阈值,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被告人蔡光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光辉赔偿张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600元,张某对被告人蔡光辉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被告人蔡光辉身份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蔡光辉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蔡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光辉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光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即驾车离开现场,属逃逸行为,且具有逃避危险驾驶机动车检查的主观故意,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并获得张某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光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春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事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