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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恢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兴港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菜篮子工程华石猪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118号之二申请人执行人防城港市兴港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港口区鱼峰路金海岸宾馆海虹楼七楼。负责人:黄福隆,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起仁,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协建,系该公司资产部副经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菜篮子工程华石猪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东路**号。负责人许纯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菜篮子工程滩营基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东路**号。负责人彭景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积德,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许维镇,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杨艳,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兴港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菜篮子工程华石猪场、防城港市菜篮子工程滩营基地、许积德、许维镇、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防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防城港市菜蓝子工程华石猪场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332599.07元(利息计至2009年6月20日止),并定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二、被告防城港市菜蓝子工程华石猪场如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有权以抵押物--土地一块、宅基地两块【户名:防城港市菜蓝子工程滩营基地,证号:防区国用(1999)字第001号;户名:许维镇,证号:防区国用(1999)字第05031054号;户名:许积德,证号:防区国用(1999)字第0503105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借款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予以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63元,由被告防城港市菜蓝子工程华石猪场、防城港市菜蓝子工程滩营基地、许积德、许维镇、杨艳承担。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菜篮子工程华石猪场、防城港市菜篮子工程滩营基地、许积德、许维镇、杨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菜篮子工程华石猪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菜篮子工程滩营基地、许积德、许维镇名下的土地一块、宅基地两块【户名:防城港市菜蓝子工程滩营基地,证号:防区国用(1999)字第001号;户名:许维镇,证号:防区国用(1999)字第05031054号;户名:许积德,证号:防区国用(1999)字第05031055号】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该抵押土地目前申请执行人须回去讨论如何处理后再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防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