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沈阳瑞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瑞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4民催10号申请人:沈阳瑞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道义开发区正良五路8号。法定代表人:沈学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红鹏,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申请人沈阳瑞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沈阳瑞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30005123422740、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瑞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沈阳瑞得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赖浩翔审 判 员 刘亚娟审 判 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