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汪帮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帮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2018号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1号“佳苑福邸”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茅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帮珍,女,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现住贵阳市白云区。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帮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冷蕊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