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38罗湖商务中心2604-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4106H。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利东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建设西路水口桥北侧公园华府一期2#商业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302210018305。法定代表人:谢伟涛。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宝鹰丹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2017年8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民初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宁审判员 王葵审判员 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豫 来自: